• 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027-87110009
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例展示 > 宣传片

青山区人民法院普法——离婚及抚养权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05日 阅读次数:1033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当孩子已满8周岁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下确认抚养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所以父母离婚后并不意味着只能和父母一方生活而见不到另一方父母,父母离婚后经过父母同意,我们还是可以和父母一方中任一方一起生活的。